审查逮捕期限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或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2、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
3、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提请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