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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

 

作者: 赵永纯  发布时间:2009-08-12 08:07:38

 


 

    目前,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正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量刑规范化除了对刑事庭审程序提出特别要求外,也必将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提出新的要求。在笔者看来,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新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求准确归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和建议

规范化之前,量刑程序可有可无,控辩双方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显得笼统含糊,不够明确具体,例如,控方以“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概而统之;辩方则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确定。规范化之后,要求法庭必须确保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并引导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控辩意见,甚至要具体到量刑幅度的适用和量刑情节的评价。既如此,那就应当把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表的量刑意见和建议在裁判文书中作出全面准确的归纳。这种归纳至少要符合三项要求:一要归纳出双方建议适用的量刑幅度;二要归纳出双方主张的量刑情节;三要归纳出双方对量刑情节的具体评价,是从轻,还是减轻,或是免除,必须明确具体,而不是模棱两可。能否达到这三项归纳要求,不仅是对前期庭审量刑程序质量的检验,也是对后期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能否有效处理“量刑情节认定”、“量刑意见评判”、“量刑理由说明”三个部分之间关系的考验。

    二、要求准确认定量刑情节

规范化之前,由于庭审缺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致使量刑情节事实在“经审理查明”部分不被重视和认定,而是在文书的判理部分作“点到为止”式的处理。应当明确,量刑情节事实也是案件事实,量刑规范化既然要求对情节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那么也就应当在文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量刑情节事实按其发生、存在状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过程中的情节事实,如预备、未遂、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等,这类情节事实本来就是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理应在犯罪事实部分作出认定;另一类是犯罪过程以外的其他情节事实,如自首、立功、前科、累犯、退赃等,这类情节事实因与犯罪事实是分离的,宜采用“另查明”的方式单设一段作出认定。认定情节事实当然要以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意把情节事实认定与情节证据认定有机结合起来,上下贯通,相得益彰。

    三、要求准确评判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

规范化之前,由于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简单、概括,故在判理部分通常把评判的重点放在定罪上,涉及量刑意见的评判一般局限在某些法定量刑情节能否成立的范围之内,量刑规范化必然导致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具体化。量刑意见越具体,分歧点就会越多,这就需要文书的判理部分在解决了定罪问题之后,必须对双方的量刑意见作出切合案件实际的评判。评判量刑意见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情节事实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具体说明对量刑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同时还应注意与前述归纳的量刑意见相对应,做到逐一评判,层次分明。

    四、要求准确说明量刑理由

    犯罪是刑罚之因,刑罚是犯罪之果。量刑理由说明就是对罪罚因果的具体阐释。规范化之前的刑事裁判文书通常都不说明量刑理由,从而使量刑充满着神秘色彩。规范化试点工作明确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说明量刑理由首先要明确其内容构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量刑理由大致包涵三项内容:一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二是根据基本的犯罪构成(既遂)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三是对已经认定的各种情节作出量化评价,并以基准刑为参照,得出宣告刑结论。具体写法可能因案而异,但以上三项基本内容则不可或缺。

    以上四个方面的要求是有机联系的,它们从不同角度体现了量刑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反映了量刑活动的规范性、科学性,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只要认真对待努力坚持,就能取得预期的试点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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