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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的思考

量刑规范化的思考

 

作者:康晓钟 阿尼沙  发布时间:2009-07-01 07:27:07

 


 

    为了规范法官裁量权,使量刑更加透明、合理,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量刑规范化”确定为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009年6月1日,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组织下已经顺利启动。此前,各地检察院就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何使量刑程序科学、合理,在实践中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一、量刑建议权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近年来,量刑建议制度成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量刑建议的性质还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明确了量刑建议权,目的是让控辩双方更加积极地参与量刑,促进量刑公正,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诉讼理论上讲,量刑建议作为求刑权的一部分,是诉辩双方实体法上主张的体现,也是其进行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诉方的量刑建议既是公诉部门对个案中被告人的量刑主张,也是被告人进行量刑答辩的依据。从法律本义来讲,更重要的是检察院对法院量刑程序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因此,它虽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仅供法庭参考,法院如果不打算采纳,就应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对媒体上报道的一些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提出量刑建议被采用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量刑规范化本是使神秘的量刑过程通过在法庭上控辩的充分交锋,使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民主、公开、透明,使法官能够在充分听取双方对量刑的建议后科学量刑,不应再加入这一新的要素来加剧判案过程的神秘性。 

    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有利于量刑规范化

    当前民众对司法缺乏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院的裁判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限制法官裁量权的方法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但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布典型案件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审委会应致力于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两项极其重要的职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使审委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确认、审查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不仅充分发挥其总结审判经验职能,也使审委会对审判的指导更为合理化、类型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审委会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制度,案例实行逐级上报制,中院汇总全市两级法院的案例上报高院,高院进行初审后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种以一定地域的司法管辖区域为单位,由地方法院公布准指导性案例作为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拘束性判例的相互补充的模式下,能够适应地域差异,并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做到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三、探索裁判文书说理的机制,使量刑的思考过程处于显性

    有学者提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以看出法官的思维过程,可以有效约束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使法官自愿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是问题的根本。笔者认为,要从激励机制上来加强,建议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定期对业务庭的裁判文书进行抽查,聘请法学专家或资深法官来进行评比,对评选出来的优秀裁判文书予以通报,在法院内部网上予以公布,并对法官进行嘉奖;法官优秀裁判文书可以作为法官业绩纳入法官档案,并在提拔提职时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四、引导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

    有建议应让被害人参与到量刑程序中,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能使其更好地服判息诉,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被害人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容易获得别人的同情,但其提出的量刑建议常常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法官对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更多的是起到安抚被害人的作用,使其感觉到法官认真地听取了自己的建议。法官依据法律合法合理地作出判决前,应更多地与被害人加强心理沟通,对其心理进行疏导,其中重要方法是以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明。通过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以往的判决如与自己案件情况基本相同且结果有利于自己时,会积极努力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刑事和解,争取用诉讼外的途径去解决,说明案例对当事人心理引导的积极作用。

    五、量刑规范化的内在特性表明应减少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

    在当前量刑规范化的背景下,形式上隐性剥夺被告人上诉权的案件请示制度会得到一定的抑制。即使一、二审法官对定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量刑辩论的引入使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会充分说明量刑的基础所在,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情案、关系案排除在外。即使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改判了一审关于量刑的部分,只要一审法官论理充分,根据证据、事实作出裁判,就不应认为是错案。否则,案件请示制度不仅不会消灭,还会有继续蔓延的趋势,这将严重压抑了法官独立思考的积极性,也使量刑辩论流于形式。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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