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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如何体现罪罚相当

数罪并罚如何体现罪罚相当
    葛庆河 冯建小   来源: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该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在处理数罪并罚案件时,由于刑法第99条规定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出现对一些犯数罪的被告人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数刑中最高刑期的本数的情形。例如,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即数刑中最高刑期的本数。


  对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数刑中最高刑期的本数,明显存在不妥,理由如下:


  一、没有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众所周知,在犯罪情节和罪种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会更大,其受到的刑罚制裁应当更加严厉。如果对有数罪的被告人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其数刑中最高刑期的本数,则不能体现数罪并罚的立法本意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变相的重罪吸收轻罪。很显然,如果对有数罪的被告人最终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数刑中最高刑期的本数,明显地表现为重罪吸收轻罪,无异于置数刑中其他刑期于不顾,是对其他轻种罪的抛置,是对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纵容,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综上,对数罪的被告人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数罪中最高刑期的本数,不仅违背了数罪并罚的基本立法精神,同时也会给审判人员以权谋私提供条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刑法相关规定不完善造成的,建议将刑法第69条修改完善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不包括本数),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