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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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山东高院)
(十三)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每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每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