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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记一起成功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青岛周海滨律师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涉案被告人近百人,涉案数额近30亿。本案涉案单位有数个,总公司在外地,青岛为数家分公司。在青岛,大部分被告人为分公司的部门经理、业务员。

 本案我们担任王某某(化名)的辩护人,在该案中,王某某与其母亲李某某(化名)为同案犯。李某某为部门经理,王某某为该部门的会计,另王某某也曾吸收几人集资。

检察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一亿余元,王某某作为其女儿为帮助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点分析:对于被告人王某某来讲,如认定其为帮助其母亲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其涉案数额为一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如不能认定为帮助,则王某某本人涉案金额仅为100余万元。所以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构成帮助其母亲非法吸收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对于王某某的定罪量刑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二、律师辩护思路及意见

(一)思路

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因为涉案人数众多,受害人众多,所以案件一般较为敏感,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相对较小。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辩护意见如欲达到预期效果,便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至要出奇方能制胜。

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律师不仅阅读了本案的卷宗,同时也了解了在外地的总公司的相关人员犯罪材料,并了解了其他部门经理的犯罪材料。

通过阅卷律师发现:本案涉案人数100余人,王某某定性为帮助的,仅为个例。难道仅仅是因为王某某系李某某的女儿,就认定为帮助吗?

(二)主要辩护意见

律师从以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首先,“帮助”一词的内涵及外延,公诉人员并没有进行界定,王某某到底作出哪些“帮助”的事情,公诉人员也没有进行清楚的界定及罗列。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某系帮助行为。

其次,通过横向可以发现:本案众多的部门经理都被抓了,但是并不是每一个部门的会计都被认定为“帮助”,如果认定王某某作为会计系帮助,律师认为更过考虑的因素是某某与李某某的母女关系。那么是不是要认真审查其他部门的会计与部门经理的关系呢?是亲属关系就认定为帮助?不是亲属关系就不认定为帮助吗?

综上,仅从王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女关系就认定为帮助,缺乏逻辑依据。

再次,通过纵向比较可以发现:在外地的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并不是所有的公司认定都定罪追责了。

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刘某某(化名)也曾供述其系供公司负责人的情人,并协助管理部分财务工作。但李某某并未被定罪追责。

在这种情况下,认定青岛分公司的某部门的会计王某某为帮助犯罪,显然有失法律的均衡公正。

三、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上述王某某不构成帮助李某某犯罪的辩护意见,只能依据王某某自己吸收的一百余万元进行定罪量刑。

最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缓刑。

 

四、总结

本案对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律师之所以能够辩护成功,存在诸多影响及决定因素,试总结如下:

1、检察院定位王某某构成帮助犯罪,显得有些偶然和随意。在公安阶段,并没有帮助的界定,只是在公诉人员审查案件时,公诉人员形成的观点。应该说缺少扎实的事实及证据依据。

2、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犯罪,在被告人的界定问题上,是存在不均衡的风险的。如同本案,王某某系某部门的会计,但并不是所有的部门会计都被追责,也并没有对所有的部门会计同部门经理是何种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王某某构成帮助犯罪,就显得突兀和不均衡。

3、律师的认真及执着辩护,律师要善于通盘研究把握案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善于在法庭上通过合理的方式引起法庭的重视。庭前庭后对于关键问题要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引起法官的真正重视和思考。

 

 

 

作者简介:周海滨,华东政法大学双学士,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曾在人民日报发表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