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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作者:夏俊杰——红安县检察院)

 

    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最为复杂的理论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些区分对于犯罪人的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时常碰到涉及从犯认定的司法实务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常感觉理论储备不足。有鉴于此,该文以各种刑法理论观点为基础,归纳性、总结性地分析论述了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主从犯、抑或是不区分主从犯的判断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互相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需要区别对待。理论上,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了使罪责相适应,也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前提。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②分为正犯和从犯,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③分为主犯和从犯。(2)三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三种,具体划分也不一致,①分为正犯(或共同正犯)、教唆犯和从犯,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日本刑法》;②分为共同正犯、隐匿犯、从犯,如《葡萄牙刑法典》;③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3)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种。②对共同犯罪人种类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有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三大方向,③并且每种方向还有不同观点。概括而言,在立法上,分类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1)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2)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为标准;(3)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犯罪意思为标准;(4)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为标准;(5)以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或是否在现场为标准等。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前两种标准,即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我国立法上对共同犯罪人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是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分工分类法为辅,也没有脱离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这两种基本划分的标准。

   (二)认定和区分主从犯的法律依据

 认定和区分主从犯对于正确打击犯罪,有效保护人权以及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 条和第27 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 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我们知道, 分工与作用并非没有关系。在一定情况下, 分工情况反映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组织犯为例, 他在犯罪集团中的分工是组织、领导, 这种分工就表明他在共同犯罪中必然起着主要作用。所以,虽然《刑法》第26条涵括了按分工分类的组织犯,但它仍然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衡量的结果。结合第26 条和27 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是区分主从犯的主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 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三)认定主犯

    1.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对主犯的认定, 分为首要分子的认定和其他主犯的认定。对于首要分子这种特殊主犯,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见, 首要分子的内涵明确, 外延确定, 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 可操作性强。因此, 对首要分子这种主犯的认定只需根据这些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以了, 应当没有什么争论。但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如何认定, 就有一定难度了。这时我们应当紧紧围绕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这一衡量标准来考察行为人的主客观的各方面的表现。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对共同犯罪, 认定主犯时首先要看犯意是由谁发起的。一般来说, 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 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因为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邀集和组织行为,就不会有案件的发生,故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

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 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 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当然, 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即犯罪的纠集者并没有实行行为, 那么就不应认定为主犯。

  1. 犯罪的指挥者

    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 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 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 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 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即主要的实行犯

    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 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 应当认定为主犯。

2.以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为标准

(1)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此可见,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这种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为促成共同犯意的形成,并使之强化。其中包括提起犯意的行为,即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或者教唆行为。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对引起共同故意犯罪起了决定性作用。

(2)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其中包括:主要实施者:这类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主动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因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认定为主犯。

    (四)认定从犯

从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一般特指帮助犯,特殊形式的教唆犯也被视为从犯,例如从犯的教唆犯。我国刑法中没有采取帮助犯的概念,而是将从犯界定为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者。此外,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从犯,既考虑到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次要、辅助作用,还考虑到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受胁迫情节,是将作用标准与情节标准融合而生成的特殊从犯。

  1. 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即次要的实行犯

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 直接实施危害行为, 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 但相对于主犯而言, 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对次要作用的判断, 不能片面强调行为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要根据其参与整个犯罪的情况, 如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 也就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综合判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 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 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 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4)经济犯罪中, 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1.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即帮助犯

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 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从广义上讲, 帮助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上述第一类从犯行为的区别不在于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而在于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 察看作案地点;(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二、司法实践中主从犯认定的几个问题

  • 共同犯罪实行过程中的默认和帮助行为如何认定

对实行过程中的默认和帮助行为,实际是犯罪实行过程中共同犯罪人达成的预谋,与事先预谋无本质上的不同,除非被告人在发觉有其他被告人实施超出犯罪共同故意的行为后明确予以反对,主动阻止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发生,否则应当成立共同故意犯罪。

  •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行为如何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应该是明显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判断是否“明显超出” 应当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出发综合分析。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就是共犯实行过限。其他共犯对实行过限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只对所谋议的犯罪承担责任,该过限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承担。不过,也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成立共犯实行过限,还是应当依据临时实行行为的犯罪与原共谋罪行的性质差异、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在场、当场或事后的即时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能都是主犯,却绝不可能都是从犯。

    要贯彻我国参与犯处罚的主从原则, 一个前提性的要求就是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参与者在犯罪过程中具体作用的大小。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主有从的情况, 即能够确定诸参与犯作用谁大谁小; 二是均为主犯的情况,即能够确定诸犯罪参与者作用相当。

综上所述,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应当根据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的理论,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坚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全面、综合、灵活地对主从犯进行认定,尤其要注意在特定的具体个案环境中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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