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分析
青岛 周海滨律师
一、总述
特点: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款项
如系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如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1、既然是公家款项,从法律上讲自然不能侵占,从客观条件来看也不容易侵占,但,为什么,侵占还是发生了?如果一切都在阳光下,是很难发生什么事的。
但如果已然发生,说明有阳光没照到的阴影、角落,这种阴影角落,是如何形成的?
答曰:权力滥用;管理漏洞。
2、侵占的对象是什么呢?
无他,物和钱
3、从单位管理的角度来看,如何管理物和钱呢?
答曰:
(1)保管
现金之保管,大部分在银行,所以无需多谈;一般企业生产资料之保管,确实是个问题;
(2)记录
财务记录,是主要的记录方式,同时也包括会议纪要、书面记录等其他方式。
4、接上,一旦单位发生侵占事件,说明保管方面或者是记录方面出现了问题。
二、常见犯罪手段分析
接上。
(一)如物品没有记录,则侵占起来就方便多了。
举例来说明:
1、 故意在入库记录单上不记载,然后拿出去;
2、 公司收到的利息打入个人账户,然后侵占;
3、 私设账外小金库;
4、 改变原始记录:房子的问题
手段总结:打断钱物与记录之间的联系,为何能打断,职权便利
(二)如物品有记录,则侵占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了
1、 私账公报;
2、 重复报销;
3、 假发票报销;
4、 改变凭证金额,来报销100是吧,我给你加个零,100归你,剩余900归我。进货1000是吧,我给你少个零,100归公,900归个人了。
5、 虚报损耗:粮库虚报粮食损耗,你虚报单位电视机坏了,账上该资产为零,但实际不是损耗的归你了。
6、 虚构应付款:
(1) 纯粹虚构买卖合同,款项直接支出;纯粹虚构应支付工人工资;
(2) 夸大合同应支付金额
总结:上述手段,如果事后看,钱物和账目是对应的。问题出在哪里了呢?问题不在账上,而在人上,人有何问题?主观上有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有侵占的行为、手段。
那其行为、手段是什么呢?在收支两条线上,采用“使之不真实”的手段,虚构或夸大应支出额并进行占有;隐匿或缩小应收额并进行侵占。
三、大总结:
围绕“钱物”与“账目”的对应关系,来谈谈侵占手段。第一种:使钱物与账目脱离关系,无账可查,自然最好侵占;
第二种,即使有帐可查,表面能够对应起来,但背后在收支事项上存在“使之不真实”情况,或虚构或夸大应支出额并进行占有;隐匿或缩小应收额并进行侵占。
作为企业来讲,认识到犯罪手段的形式,才能有所预防。
作为律师来讲,如果只是沉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做总结提升,如何俯视那些犯罪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