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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强迫交易案件

记一起公诉机关不起诉的强迫交易案件

周海滨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周海滨律师(与外地某律师合办)近日办结一起青岛市某区公诉机关不起诉的涉嫌强迫交易罪案件,现将该案情况简介如下: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系青岛甲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岛市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甲公司经营的搅拌站租赁给中铁乙局,中铁乙局聘用孙某某等人仍在该搅拌站负责技术和生产,期间,在中铁乙局联系的一些外加剂公司到搅拌站实验室做实验时,孙某某不允许该等公司进行实验,中铁乙局无奈之下,与孙某某、沈某某(有寻衅滋事案件正在审查起诉)商谈,孙沈二人提出要使用他们推荐的外加剂,中铁乙局无奈同意。

   二、公安机关意见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是认定孙某某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核心。

    从本案表面看,孙某某本人似并未直接使用常见的暴力、威胁之手段,这也是辩护方提出的主要抗辩,公安机关也意识到了该问题,并提出了“软暴力”概念,根据《关于办理事实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公安机关认定同案犯沈某某在同中铁乙局交往过程中存在上述软暴力手段,在该外加剂事件中,中铁乙局也被迫同孙某某、沈某某进行商谈。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孙某某的行为系在软暴力背景甚至是恶势力背景下的行为,因此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律师观点

    律师通过深入了解本案背景,律师提交了三千五百字的律师意见书,择其要点:

    1、被告人孙某某只是甲公司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非甲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只是负责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

    2、同案犯沈某某系第三方丙方的人员,丙方与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控制人方面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丙方有诈骗行为。

    3、就该外加剂事件而言,第三方丙方及沈某某并未参与,现有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上述人员参与过该外加剂事件,因此即使可能认定沈某某在同中铁乙局交往过程中寻衅滋事等行为,也无法推定出在该外加剂事件中孙某某和沈某某存在共谋共为,也不能认定孙某某与沈某某等人存在组织和行为交集。

    4、而审视孙某某在该外加剂事件的行为,即使其存在排斥其他公司外加剂进行实验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与犯罪行为相差甚远。

     四、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

    公诉机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仍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从而做出对孙某某不起诉决定。

    五、总结

    1、在经济领域,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都是重要的话题,在此不再多说,想说的是,对于涉案于其中的人及家庭而言,那是天大的事情,不可不慎。

    2、对于该类案件,一定要了解清楚案件背景,了解案件的整体,万不可管中窥豹。

    3、法律人的坚持。我很想感谢那位女检察官,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其何尝没有压力,但其依旧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假如当面没有机会,我在心里给其鞠一躬。

    作为律师,一次在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我说“检察官您好,在很多的案件中我们律师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好的态度,但对于该案,我决然认为孙某某无罪---”。

    当拿到不起诉决定的那一刻,我的心里涌上某种激动,眼角略略有些湿润,又如白酒入喉,十分痛快!

 

    周海滨律师,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青岛市仲裁委仲裁员。